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讨论案情。
曾经意气风发的鲁某,或许从未想过,有一天,自己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对他的审判。然而,一切早已有迹可循。从鲁某在贪婪的驱使下泄露内幕信息的那一刻起,结局就已注定。
内幕信息的诱惑实在太大。当鲁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后,夏某又泄露给望某,望某转而又泄露给多人,最终导致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累计超千万元。今年1月,江西省高级法院对鲁某泄露内幕信息,望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6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鲁某为何要泄露内幕信息?仅泄露内幕信息却未获利,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内幕信息经多手传递,如何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金额?带着疑问,记者深入采访该案承办人。
敏感期内内幕信息泄露,多人买卖股票获暴利
2020年5月11日,某地产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某免税集团全体股东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证券法规定,此举属于“重大事件”。该重组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5月12日。
而在此前,2020年初的一天,时任某银行客户部总经理的夏某前往该地产公司董事长鲁某办公室拜访。聊天中,鲁某提及地产公司与某免税集团有重组意向。回来后,夏某便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某大公司副总裁望某。望某敏锐察觉到,这一消息对于该地产公司来说,属于重大利好消息,其股票大概率会大涨。于是,望某指使夏某进一步关注进展、掌握消息。
而此时,作为该地产公司董事长的鲁某,正苦于重组方案受阻,无法推进。当夏某向其打探重组消息时,他想到曾有人说过,夏某和市里的一些领导干部很熟。出于让夏某通过私人关系推进重组事项的私心,每当夏某打探重组消息时,鲁某都会将重组的进展告诉她。
2020年4月初,在得到鲁某关于重组事项的肯定答复后,夏某当即告诉了望某。得到消息的望某,于2020年4月7日、9日分4次购买该地产公司股票40.8万股,并于同年5月、6月分两次卖出,获利161万余元。在望某提议下,夏某也于2020年4月8日、28日分4次购买该地产公司股票23.03万股,并于同年6月全部抛售,获利149万余元。
此外,望某还将这一利好消息告诉多名好友。2020年4月下旬,望某与三名好友蔡某、吴某、黎某一起吃晚饭。“这三个人都是我的老部下、老朋友,我想带他们赚点钱。”出于带着朋友“赚点钱”的心态,望某将该地产公司与某免税集团有重组意向的消息告诉了蔡某等人。
蔡某等人一致认为不能错过这个赚钱的机会。于是,饭局结束后不久,蔡某给望某打去电话,提出想要用某电气机械公司(该公司由望某、蔡某、吴某及吴某儿子共同持股,黎某担任总经理)的资金购买地产公司股票。望某同意后,当天就由黎某通知公司财务将账面资金260万元转出,全部用于购买该股票。同年6月,上述股票被全部抛售,获利379万余元,由望某、蔡某、吴某三人均分。
想赚钱的望某还将这一消息告诉了陆某。2020年4月,望某找到陆某,要其帮忙代买该地产公司股票,并表示如果亏了钱,全部由他自己承担;如果赚了,则两人分成,望某占八成,陆某占二成。随后,陆某按照望某指示,购买该股票40万股。过了几天,望某再次联系陆某,说并购的事能成功,可以再多买一点。于是,陆某又加仓20万股。2020年6月,上述股票被全部抛售,获利386万余元。按事先约定,陆某分得77万余元,望某分得309万余元。
与此同时,望某还将消息告知朋友何某和黄某。二人也都买入了该地产公司股票,并分别获利33万余元和43万余元。
传递消息的,还有蔡某。从望某处得知该利好消息后,蔡某将消息告知朋友张某。“一天晚上,蔡某打电话告诉我,可以关注该地产公司股票,该公司有很大可能要收购某免税集团。”张某说,根据他对蔡某资源和圈子的了解,他相信这个消息是可靠的。2020年4月至5月,他购买某地产公司股票424万余股,获利2800万余元,分给蔡某773万元。
就这样,一个不胫而走的消息在多人之间传递,也让多人获取巨额利益。但这样可疑的交易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后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将望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公安机关以望某、夏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移送起诉的人员中,没有一个人属于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究竟是从哪里获取的?谁是泄露内幕信息的源头?
泄露内幕信息未获利,该不该追诉?
“有证据显示,一个159开头的手机号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与夏某联系。我们怀疑这个手机号的使用人很可能就是泄露内幕信息的源头。”该案承办人、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检察官程林告诉记者,尽管众多线索都将嫌疑指向鲁某,但鲁某坚决不承认泄露了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在用159开头的手机号码。
内幕信息的来源是案件发生的源头,关乎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必须明确到底是谁泄露了内幕信息。检察机关围绕该通联号码是否为鲁某使用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通联号码与鲁某的关系。同时依法履行追诉职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鲁某开展侦查。
为了对抗侦查,害怕事情败露的鲁某找到公司行政人员孙颜(化名)配合作伪证。“他要我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这个手机号码一直在我这里保管。有电话打进来,就说是我接的电话再转给领导。”孙颜承认作了伪证。
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鲁某的驾驶证信息、股票账户、快递收发等关联号码均与159开头的手机号码一致,进而锁定该号码是鲁某的私人号码。面对客观证据,鲁某不得不如实供述泄露内幕信息的详细过程。
到案后的鲁某虽然承认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夏某,却辩解这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鲁某辩称,其“透露”行为是出于公心,为了推动涉案企业并购重组,而不是谋取不法利益。其不仅主观上没有明示、暗示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交易相关股票,而且明确排斥、反对他人泄露或利用该内幕信息交易。此外,他本人也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却未获利,究竟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鲁某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也是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员。即使他本人没有从中获利,但因其不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利用信息交易,且客观上导致了二手以上传递的内幕信息链条式扩散和交易,也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参与办理该案的江西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徐静认为。
记者了解到,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对实施、参与犯罪的‘关键少数’依法严惩,才能更好地开展源头治理,净化资本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罗曦看来,从鲁某在泄露内幕信息时提醒夏某不要购买该股票的表现看,鲁某对夏某可能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结果是有预见性的,但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止,而是仍然持续向夏某泄露信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应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信息源头到交易末端,实现全链条打击
从鲁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到夏某将信息泄露给望某,再到望某将信息泄露给蔡某、黎某、吴某、陆某、何某、黄某,进而到蔡某将信息泄露给张某,该内幕信息历经多手传递。如何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金额,成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面临的棘手问题。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泄露内幕信息并不必然构成内幕交易罪,我们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构成哪种罪名。”程林举例说,以望某为例,望某指使夏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套取内幕信息,并分别伙同夏某、陆某、蔡某、吴某内幕交易获利,涉嫌内幕交易罪;同时,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何某、黄某、蔡某、张某、黎某等人交易获利,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何某、黄某二人因非法获利的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数额仍应计入望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数额。
最终,上饶市检察院先后以望某、夏某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蔡某、吴某、张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鲁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望某、夏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蔡某、吴某、张某犯内幕交易罪,鲁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望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对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蔡某、吴某、张某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100万元至130万元不等;对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鲁某、望某、夏某、蔡某、张某等5人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实现了从信息源头到交易末端的全链条打击。尤其是对鲁某的追诉,再次亮明司法机关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态度。”罗曦告诉记者,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证券部门的沟通,做好依法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同时,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依法履行追诉职能,实现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
如今,随着终审判决的生效,该案已落下帷幕,6名被告人也自食恶果。
记者手记
始于内幕终于囹圄
这是一起颇为复杂的证券犯罪案件,该案的刑事裁定书将近100页。一个如此复杂且普通人并不熟悉的证券犯罪案件,距离很多人的生活也比较遥远,为何仍要作如此大篇幅的深入报道?
该案中,检察机关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依法追诉,实现从信息源头到交易末端的全链条打击,并对参与犯罪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依法予以严惩,进一步净化了资本市场,切实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泄露内幕信息却未获利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指控,其虽未获利,但仍有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仍然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最终,该被告人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定罪处罚。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当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严重破坏市场生态,打击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希望通过报道以案释法,让更多人看到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证券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哪怕犯罪手段再隐蔽、再专业,也难逃法网。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