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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7 12:05:00    

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出台,为规范内蒙古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方便出行的同时,电动自行车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基础设施保障不足,乱停乱放、加装改装、“飞线”充电等问题比较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条例》共7章47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租赁经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规范对象。《条例》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日常生活中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普通三轮摩托车,依法应当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条例》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落实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生产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是落实登记要求。《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为使登记管理更加便民利民,《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登记代办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多种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登记服务。


四是规范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包括明确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电池或者充电的区域,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环节的管理责任,以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和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五是明确道路通行相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和禁止性行为,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


六是鼓励佩戴安全头盔。为提高驾驶人和搭载人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出行安全,《条例》对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倡导性规定,逐步有序推广佩戴安全头盔。


七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设置了“柔性执法”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违规停放、充换电等违法行为合理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内蒙古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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