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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古树名木保护 合肥这一条例正在征求意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2 17:00:00    

大皖新闻讯 应根据保护级别、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古树群应当整体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5月12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采访获悉,《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投入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古树后备资源,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且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二十株以上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鉴定、建档、管护、宣传、培训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保护级别、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列支。市级古树名木修复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二级古树的修复保护工作,并在县(市)区年度修复计划申报基础上予以统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建立养护激励机制,明确日常养护责任、奖惩措施、养护费用等事项。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责任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变更后的养护责任人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设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古树群保护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古树群应当整体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古树群保护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还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二级保护古树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古树群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处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极端灾害性天气现象前后开展古树名木预警巡查和灾后巡查。

建设项目应避让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

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土地收储、供应和具体方案设计等环节,均应避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并按涉及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最高保护等级,征求认定该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分级报请审核、审批。

此外,鼓励深入挖掘阐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内涵,淬炼符合时代精神的古树故事、古树文化,聚力打造本地特有古树名木文化名片,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推介。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不得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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